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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醫同其它醫生一樣,在考取執業醫師資格證書後經衛生局備案方可在學校爲師生提供日常診療服務。
衛生局對學校醫務室有直接督導的權利,校醫診療活動中出現醫療糾紛同樣由衛生局調查處理。
學校要聘用校醫必須經教育局同意,並可向衛生局調閱覈查其資質。學校擅自設立醫務室聘用校醫同樣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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