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帶鄉賓,是類同義官、散官的虛職官銜。
冠帶,是冠帶鄉賓的簡稱,是舊時每年兩次官方舉辦鄉飲酒禮從鄉間選邀接人以義的耆德老者,因戴頂着服,故亦稱冠帶。按明清兩代的標準,鄉賓的認定,需由州縣等多級行政單位推舉上報至本省督撫處,再由省造冊報禮部審批,經過多級嚴格的審查合格後方才贈予。
沒有冠帶候的職位或者官位或者爵位,從《明史》相關記載來看,這是一個複合詞,是一種泛稱,指賜予冠帶和侯位。弘治六年(1493)九月二十九日,帶管廣東嶺西道湖廣按察使陶魯上奏說:凡徵巢瑤民起事時多用土兵,而其官金推避,不肯效力,請立賞罰之法以勵之。
兵部謂:凡起調土兵,其土官能親率兵參戰,斬首功多者,如知縣請升流官知州,知州升知府,知府升參政,俱仍舊管理。
其應襲舍人有功者,先與冠帶候襲,即許官事。
若土官不親督兵,只令族目代領,或兵不及數,或征剿未畢,先自潛回者,革去冠帶,俟有功方許復職,土舍不親督兵者,不予冠帶。孝宗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