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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基礎津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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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基礎津貼標準

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發放標準

職務層次在職人員離休人員退休人員

工作性津貼生活性津貼改革性津貼小計離休人員補貼改革性津貼小計退休人員補貼改革性津貼小計

正廳1815109020031052905200310520342002234

副廳1588109020028782678200287818752002075

正處1136109020024262226200242615582001758

副處975109020022652065200226514462001646

正科751109020020411841200204112892001489

副科605109020018951695200189511872001387

科員440109020017301530200173010712001271

辦事員440109020017301530200173010712001271

技師741109020020311831200203112822001482

進階工600109020018901690200189011832001383

中級工440109020017301530200173010712001271

初級工440109020017301530200173010712001271

【溫馨提示】此公務員津貼補貼標準版僅供參考,具體資訊以當地政策發佈資訊爲準。

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發放標準

關於提高部分事業單位部分崗位津貼標準的通知

關於提高部分事業單位部分崗位津貼標準的通知

各區縣人事局、市農業局、環保局、技術監督局、林業局、水利局、民政局、廣播局、交通局、環衛局人事處:

根據國發[1993]79號《國務院關於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問題的通知》關於"對在苦、髒、累、險崗位上工作的人員,津貼標準可比其他崗位同類人員適當高一些"的原則和人事部與農業部、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技術監督局、林業部、水利部、民政部、廣播電影電視部、交通部、建設部等分別制定的貫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人薪發[1994]22號、24號、25號、26號、27號、32號、35號、39號、41號),現將提高部分事業單位中部分崗位工作人員的津貼標準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津貼標準的單位和人員範圍

(一)下列崗位工作人員的津貼標準可在國家規定比例基礎上提高8%:

1、農業事業單位中長年在縣以下(執行國發[1983]74號檔案規定範圍)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畜牧飼養、放牧和漁業養殖等艱苦崗位工作的人員

2、技術監督事業單位中專門從事有毒有害物品檢定、測試、檢驗工作和工作經常接觸有毒有害物質的人員

3、林業事業單位中長期在遠離城鎮的野外一線(執行國發[1983]74號檔案規定範圍)從事營造林、護林、苗圃、野生動物保護工作、條件艱苦的工作人員

4、水利事業單位中長期在遠離城鎮野外一線(執行國發[1983]74號檔案規定範圍)從事水文水資源勘探、水土保持勘測、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的水利職工

5、民政部門的優撫、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中長期直接從事收容遣送工作並直接接觸收容對象的工作人員。

(二)下列崗位工作人員的津貼標準可在國家規定比例基礎上提高10%:

1、環境保護事業單位中專門從事高空、高溫、水上和重污染現場作業的工作人員

2、民政部門的優撫、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中長期直接擔任病癱老人,嚴重精神病、傳染病和生活不能自理的癡呆傻、病殘嬰幼兒護理工作的人員和直接從事處理尿布、拆洗污穢被服的人員

3、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中的天線工

4、公路養護事業單位中長年在野外艱苦環境工作,同時直接接觸有害物質的公路養護人員

5、環境衛生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垃圾、糞便清掃、沖刷、收集、運輸、處理及道路清掃的人員

6、市政事業單位中直接從事下水道養護、污水處理工作的人員。

(三)下列崗位工作人員的津貼標準可在國家規定比例基礎上提高15%:

殯葬事業單位中長期從事屍體接運、整容、防腐、火化等工作,並直接接觸屍體的工作人員。

二、相關政策

1、工作人員調離提高津貼標準的崗位時,提高的津貼從調動之下月起取消。

2、津貼標準提高部分不作爲工作人員退休費計算基數。

三、提高津貼標準的審批手續

市(區、縣)人事局對事業單位的津貼實行總量控制,政策指導。對已實行"掛鉤"、"包乾"的事業單位,按檔案規定的單位和崗位範圍,將提高的津貼核入"掛鉤"、"包乾"基數,內部自主分配。市屬事業單位由單位提出崗位名稱、人數、等級工資水平,經主管局審覈後,報市人事局覈定增資額,納入"掛鉤"、"包乾"基數。覈定工作於9月底結束。區、縣所屬的檔案規定的事業單位提高津貼比例的方案,需報區、縣人事局審批後實施。各單位不得自行擴大提高津貼標準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