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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不以是否“接觸”爲構成要件,侵權行爲人在不適宜超車路段超車導致損害發生,雖然與受害人沒有“接觸”,但行爲人不按規定違規駕駛車輛與損害的發生存在一定的因果關係,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擔摔傷人的全部或部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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