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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屬於存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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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屬於存貨嗎

低值易耗品屬於存貨範圍

存貨範圍的確認,應以企業對存貨是否具有法定所有權爲依據,凡在盤存日期,法定所有權屬於企業的一切物品,不論其存放何處或處於何種狀態,都應作爲企業的存貨。反之,凡法定所有權不屬於企業的物品,即使尚未遠離企業,也不應包括在本企業存貨範圍之內。

按照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的規定,存貨在企業的不同生產過程和階段中具有不同的實物形態。即:存貨,包括下列有形資產:(1)在正常的營業過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2)爲了出售而處在生產過程中的(3)爲生產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消耗的。

在正常的營業過程中置存以便出售的存貨,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處於待銷售的各種資產,如:庫存產成品、庫存商品等。但特種儲備以及按國家指令專項儲備的資產不屬於存貨範圍。爲了出售而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存貨,指處於生產加工中的資產,如在產品、半成品等。爲生產供銷售的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消耗的存貨,指爲產品生產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如產品生產所需原材料、輔助材料以及爲生產產品服務的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等。值得注意的是,爲建造固定資產等工程而儲備的各種材料,雖然具有存貨的某些特徵,但他們並不處於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不同階段,不屬於爲生產產品而儲備的資產,也不包括在存貨範圍之內。

關於存貨的範圍需要說明以下幾點以引起注意:第一,關於代銷商品的歸屬。代銷商品(也稱爲託銷商品)是指一方委託另一方代其銷售商品。從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來分析,代銷商品在售出以前,所有權屬於委託方,受託方只是代對方銷售商品,因此,代銷商品應作爲委託方的存貨處理。但爲了使受託方加強對代銷商品的核算和管理,《企業會計制度》也要求受託方對其受託代銷商品在資產負債表的存貨中反映,同時,與受託代銷商品對應的代銷商品款作爲一項負債反映。

第二,關於在途商品的處理。對於銷售方按銷售合同、協議規定已確認銷售(如已收到貨款等),而尚未發運給購貨方的商品,應作爲購貨方的存貨而不應再作爲銷貨方的存貨對於購貨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銷貨方結算髮票等的商品,購貨方應作爲其存貨處理對於購貨方已經確認爲購進(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達人庫的在途商品,購貨方應將其作爲存貨處理。

第三,關於購貨約定問題。對於約定未來購入的商品,由於企業並沒有實際的購貨行爲發生,因此,不作爲企業的存貨,也不確認有關的負債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