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監規紀律。
第二條 服從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勞動,認罪悔罪。
第三條 愛祖國,愛人民,愛集體,愛學習,愛勞動。
第四條 明禮誠信,互助友善 ,勤儉自強。
第五條 依法行使權利,採用正當方式和程序維護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 服刑期間嚴格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超越警戒線和規定區域、脫離監管擅自行動
(二)不私藏現金、刃具等違禁品
(三)不私自與外界人員接觸,索取、借用、交換、傳遞錢物
(四)不在會見時私傳信件、現金等物品
(五)不擅自使用絕緣、攀援、挖掘物品
(六)不偷竊、賭博
(七)不打架鬥毆、自傷自殘
(八)不拉幫結夥、欺壓他人
(九)不傳播犯罪手段、慫恿他人犯罪
(十)不習練、傳播有害氣功、邪教。
1、
爲了維護看守所的監管秩序,保證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和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2、
本規範是在押人員的言行準則,必須嚴格遵守。
3、
認真學習國家法律法規,樹立棄惡向善,改邪歸正的正確態度。
4、
必須遵守監規和看守所的有關規定,服從看守所工作人員的管理教育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遵守法律法規和看守所管理規定,服從看守所民警的管理和值勤武警的看管。
遵守看守所一日生活制度,按規定的作息時間和內容進行活動,接受看守所法制、文化、道德等教育。
發現其他在押人員有預謀、實施脫逃、行兇、自殺等行爲的,要立即報告或者制止,不得隱瞞、包庇。
不準拉幫結夥、恃強凌弱,不準毆打、體罰、虐待、侮辱其他在押人員,不準打架鬥毆。
不準私藏刀具、利器、繩索、香菸、火柴和打火機等違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