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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並沒有規定法官與原告是鄰居關係,就需要回避。法官的職業道德規定,法官承辦的案件具有利害關係或有親屬關係時,需要法官迴避。主要是爲了避免法官辦理人情案。但作爲與法官的同學,鄰居等都不是法官迴避的情形。這也是出於法官的職業性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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