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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任命幹部有沒有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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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任命幹部有沒有試用期

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不宜實行試用期

第一,沒有法律依據。人大常委會作爲國家權力機關,應該依法行權。目前,涉及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的地方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法律均沒有對人大常委會任命幹部可以有試用期的規定,就不存在試用期的問題。

第二,任命程序嚴格。人大常委會是集體行權。在依法任命幹部過程中,有嚴格的操作程序,包括常委會黨組會議或主任會議研究、法律知識考試、提請機關介紹、擬任人員表態發言、小組審議、無記名票決等環節,任職程序非常嚴格,如果再實行試用期,既是對上述程序的否定,也會削弱人大常委會的權威。

第三,監督措施嚴厲。隨着民主政治建設進程加快,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方式越來越多,諸如運用定期審議工作報告、開展工作評議、進行離任審計等方式對任命幹部的任期目標、工作實績、廉潔自律等情況進行監督,出現任職幹部不能勝任工作,或者違法違紀,人大常委會還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罷免和撤銷職務等更嚴厲的監督措施,而這些監督措施遠比實行任職試用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