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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族爲什麼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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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族爲什麼自治

1949年10月召開的全國第一屆政治協商會議透過的《共同綱領》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對大漢族主義和狹隘的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爲。”另外,還規定“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區域的大小,分別建立各種自治機關”。這爲我國實行民族平等政策,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創造了思想前提。1952年8月9日,經政務院會議透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毛主席親自簽署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直接爲在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法律基礎。

1952年8月2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撤銷延邊專區成立自治區。1952年9月3日,延邊朝鮮民族自治區成立大會在延吉市舉行。此後,每年的9月3日就成爲延邊各族人民的重要節日。1955年4月,根據中國第一部《憲法》中關於自治地方行政區分爲區、州、縣的規定,延邊朝鮮民族自治區改爲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1958年國務院第七十七次會議透過了《關於撤銷長白縣建制,設立長白朝鮮族自治縣的決定》,成立長白朝鮮族自治縣。

隨着朝鮮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朝鮮族開始擁有了屬於自己的自治區域,行使當家做主的權利。朝鮮族自治地方也成爲全國民族團結的光輝典範。延邊朝鮮族自治州曾連續四次被國務院評爲“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集體”,成爲全國唯一一個連續四次獲得該殊榮的少數民族自治州。此外,長白縣也曾五次榮獲“全國民族團結進步模範縣”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