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公共交通意外傷害保險(2013版)條款
-備案編號:(太保財險)(備-意外)[2013](附)482號
第一部分基本條款
第一條 合同效力
本保險合同附加於含意外傷害保險責任的各類人身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主險合同”),依主險合同投保人的申請,經保險人審覈同意而訂立。主險合同效力終止,本保險合同效力亦終止主險合同無效,本保險合同亦無效。主險合同與本保險合同相牴觸之處,以本保險合同爲準。本保險合同未約定事項,以主險合同爲準。
第二條 被保險人
凡主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均可作爲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第二部分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第三條 保險責任
在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運公共交通工具期間遭受交通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以該次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爲直接原因身故或造成主險合同所列的殘疾之一者,保險人根據本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金額以及主險合同約定的給付比例給付公共交通事故意外傷害保險金。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主險合同中列明的“責任免除”事項,也適用於本保險合同。
第三部分保險期間和保險金額
第五條 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與主險合同一致。
第六條 保險金額
本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