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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的都多大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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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的都多大結婚

70年代法定男女結婚年齡爲男二十歲,女十八歲

婚姻關係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後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

我國1950年婚姻法規定的法定婚齡爲男二十歲,女十八歲。 這與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水平,與人民羣衆的覺悟程度和接受能力相適應。 1980年才修改婚姻法爲女二十歲,男二十二歲

所以1970年代結婚是以女十八,男二十爲法定婚齡的

70年代的人基本上都是達到法定年齡才結婚的,男二十女十八,那個時候的人都比較傳統保守,雖說那個時候有提倡自由戀愛,但好多都是透過相親結婚的。就是自由戀愛的一般都是談個兩三年才結婚,結婚前有的手都沒拉過,更不用說婚前同居。

上世紀七十年代巢婚年齡國家提倡晚婚飛肯,女方是二十歲,男方是二十用歲這是國家法定結婚早齡,但是實際上很多人都沒有達到結婚年齡,特別是農村的女孩,上世紀七十年代,農村特別是偏遠農村女孩讀書的較少,她們一般因爲家裏條件差會十五六歲就出嫁結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