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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設定障礙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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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設定障礙物規定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定警示標誌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定警示標誌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施工路障是放在行車道中間的(不是路線中心),必須是反光的標誌牌,先是在1KM之外進行警示,要求減速、限速、改道等,再在施工位置前方200到50放置各種標誌牌,在施工位置的路障是放在路線中間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

除了公路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設定的標識物外,其他任何人任何部門在公路上設定障礙物的行爲都是違反相關公路或交通安全法規的違法行爲。而且需要承擔由此引發的一切民事和刑事責任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