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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標。
(一) 具有腳踏騎行能力
(二)具有電驅動或/和電助動功能:
電驅動行駛時,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電助動行駛時,車速超過 25km/h,電動機不得提供動力輸出。
(三) 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小於或等於55kg
(四)蓄電池標稱電壓小於或等於48V
(五)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小於或等於400W
(六)在正常使用、合理可預見的誤用以及故障情況下,電動自行車應當保證不會發生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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