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60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及所屬重要子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不超過45平方米控制。
2、市(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45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按照不超過36平方米控制。
3、縣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36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按照不超過32平方米控制。
4、各企業所屬子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在不超過上一級企業副職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子企業實際制定
1、省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60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及所屬重要子企業主要負責人按照不超過45平方米控制。
2、市(區)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45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按照不超過36平方米控制。
3、縣屬企業主要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按照不超過36平方米控制,其他負責人按照不超過32平方米控制。
4、各企業所屬子企業負責人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在不超過上一級企業副職辦公用房使用面積標準的基礎上,結合子企業實際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