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商業銀行債券超投資範圍

心理 閱讀(2.16W)
商業銀行債券超投資範圍

商業銀行的投資業務有幾點限制

1、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

此項規定的目的在於保障金融業的安全。證券交易主要有三種風險,即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我國的證券市場尚未完全納入法制管理的軌道,股票價格波動較大,如果允許商業銀行投資於證券市場,則可能會使存款人的利益受損,造成金融秩序的不穩定。

2、不得從事信託投資業務

金融信託是指擁有資金或財產的部門和個人,爲了更好地運用和管理自己的資財,獲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管理或處理其財產的經濟行爲。法律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託投資業務,主要是考慮到我國金融監管還缺乏實踐經驗和相應的手段、我國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水平和業務水平不高等原因。限制商業銀行涉及信託投資業務,有利於商業銀行集中力量吸收存款,嚴格貸款管理,做好票據結算工作,保證按期收回貸款,保護存款人和銀行客戶的合法權益。

3、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目前,我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多種形式,它們和企業的資本金普遍較低,抵禦風險的能力較弱,而且其經營機構有待於完善,經營管理水平也有待於提高。另一方面,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質量普遍不高,貸款中不良貸款佔有較高的比重,嚴重影響了商業銀行的正常經營。商業銀行現有的資本實力,在目前以至今後相當長的時間內,只能部分地作爲抵禦風險的損失準備金,而不應該鼓勵其向外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