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遇人者的隱私和自由。因爲地球上,人多事物多,往往一件小事,其中有明面和暗面,有些事與物,往往不是任由人的意志和見解去轉移。
明明是一件自已可以承辦和解決之事,一到現場什麼情況都會出現,甚至會搞到自已身上。
比如某處發生傷害案,是在你的管理區內,因你是該區負責人,需要你到現場捉拿兇手,你立即帶領人員去到現場。在現場行兇的是你的親人或親友,你應當怎辦呢
第一,大義滅親,給自己人上手銬或捆綁,押回當地派出所處理。
第二,申請回避,採取不遇見人,用折衷方法。
NO.不是害人的意思。他遇見的人都是聰明人,不遇到愚蠢的人。文中第二個“遇”是通假字,應該是愚這個字。通假字具有通用 借代的含義。古代常有這種現象。現代稱之爲別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