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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構建政府、學校、社會等多元參與的評價體系,建立健全教育督導部門統一負責的教育評估監測機制,發揮專業機構和社會組織作用。
二是嚴格控制教育評價活動數量和頻次,減少多頭評價、重複評價,切實減輕基層和學校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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