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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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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燃放煙花爆竹規定

臨沂三區禁止燃放煙花鞭炮,各縣可根據本縣情況自行出臺禁放區域,規定城區內禁放煙花鞭炮,偏遠農村可根據自身居住條件適當燃放,同時嚴格執行放火規則。

條例共二十條,分別對禁限放區域、禁限放時間、燃放方式和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傳、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作出了規範。

(一)明確了煙花爆竹禁限放範圍和時間。

一是明確了臨沂市主城區禁放區域和時間。規定:本市主城區長春路以南,煙汕線—溫泉路—沃爾沃路一線以西,華夏路—羅程路—龍潭路—火炬路—湖北路向西延伸至京滬高速公路一線以北,京滬高速公路以東形成的閉合區域爲禁止燃放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二是擴大了限制燃放區域。規定蘭山區、羅莊區、河東區禁止燃放區域以外的其他區域爲限制燃放區域。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農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三是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依法合理擴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延長限制燃放區域的禁止燃放時間。四是把各縣納入條例規範範圍。規定各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當地特點,劃定並公佈本行政區域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段。

(二)明確了煙花爆竹禁限放工作中有關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等內容。

一是明確了各個主體的宣傳責任。規定了有關部門、單位、媒體的宣傳責任和學校的教育責任。二是規定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職責。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加強配合宣傳、依法勸阻違法行爲等。三是明確了從事慶典、婚慶、殯儀、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義務並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明確有關服務單位、個人不得爲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並應當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爲進行勸阻。四是除規定禁止行爲外,規定了倡導行爲。規定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內,提倡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使用無污染、噪聲小的煙花爆竹替代品定點燃放煙花爆竹。五是確保羣衆參與,規定了舉報獎勵相關內容。明確對違反條例違法行爲進行舉報的,應當給予獎勵。舉報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並向社會公佈。

(三)嚴格法律責任。

規定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處五百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從事慶典、婚慶、殯儀、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爲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另外,關於條例的施行時間。考慮到政府《通告》已於2019年12月26日起實施,禁限放區域和時間等均與條例一致,這段時間做了大量的宣傳工作,有較好的羣衆基礎。條例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一、在我市主城區北至長春路,南至羅程路、華夏路,東至溫泉路,西至京滬高速區域內,除每年農曆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以外,其它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各有關部門、單位、派出機構、居委會、村委會應當積極組織開展禁限放煙花爆竹的宣傳,並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嚴格落實禁限放要求城管部門要依法查處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的違法行爲住建部門要指導督促各物業公司強化小區管理,配合落實好禁限放措施。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由主辦單位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法律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條 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