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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情況說明,如果是提供給執法部門,爲了證明“說明”的真實性、可靠性,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可以加蓋單位公章,但是必須註明“情況屬實”或者“屬實供參考”,而且情況說明人必須簽字註明日期。
如果情況說明是要交給個人的,而不是某一組織的,就不需要單位加蓋公章,而且單位也不會同意加蓋公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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