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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電動車處罰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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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電動車處罰新規

從2022年5月1日起開始實施

【處罰1】開電動車看手機、打電話違者將被處以20元罰款

電動車開到機動車道上,開電動車時候看手機,這些行爲將“吃”到罰單。電動車駕駛人也是交通參與者之一,也應按照相應的規定行駛。《辦法》規定,不得逆向行駛或者在機動車道、人行道上騎行在沒有施劃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不得醉酒駕駛禁止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上跨橋樑、下穿隧道等禁止非機動車通行的道路禁止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爲禁止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辦法》規定,駕駛非機動車有牽引動物、手持撥打電話、瀏覽電子設備等影響安全駕駛行爲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處罰2】不戴頭盔開電動車最高將被罰50元

《辦法》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週歲。未成年人駕駛非機動車不得載人搭載六週歲以下未成年人的應當使用安全座椅。

根據規定,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戴安全頭盔載物應當採取加固措施,非機動車載物未採取加固措施,發生貨物散落、飄灑等影響道路通行情況的,處以二十元罰款。

根據規定,駕駛拼裝的非機動車,或者駕駛加裝、改裝等改變外形結構或者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非機動車,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十元罰款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和乘坐人員不戴安全頭盔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處罰3】無牌電動車禁止上路違者處以50元罰款

不懸掛號牌上路,電動車駕駛人要受到一定的處罰。《辦法》規定,上道路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號牌。未經登記的,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禁止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電動自行車未按規定登記上道路行駛的行爲,駕駛人將被處以五十元罰款。

盜用、冒用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收繳號牌,處以五十元罰款已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號牌不完整、不清晰,或者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

【處罰4】拼裝、改裝非機動車的單位最高將被處以2萬元罰款

改變電動車結構,以增加承載能力,或者提高速度,都將不被允許。根據相關條文,從事經營性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加裝、改裝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上牌】電動車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所有人申請登記上牌

根據規定,電動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申請登記上牌,現場交驗車輛並提交下列材料:登記申請表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憑證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材料車輛整車合格證明。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車輛進行查驗並及時發放電動自行車號牌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規定】無信號燈路口轉彎汽車讓直行非機動車先行

根據規定,非機動車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鄰機動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減速讓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和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轉彎的機動車應當讓直行的非機動車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