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
2、第三人透過抵押權善意取得融資租賃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張抵押無效,要求去取回租賃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爲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
1、出租人可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約定,要求承租人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賠償相應的損失。
2、第三人透過抵押權善意取得融資租賃物,出租人不可以主張抵押無效,要求去取回租賃物,但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1)出租人已在租賃物的顯著位置作出標識,第三人在與承租人交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物爲租賃物的
(2)出租人授權承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出租人並在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抵押權登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