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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公安機關管理的看守所部分設施進行改造,開闢成留置專區。留置專區的管理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它的性質是留置性質,而不是司法強制措施的性質。由看守所改造的留置專區,實際上是公安管,但調查人員是監察委人員,監察委的案管室也參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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