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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新的《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技術規程》6.1.11 建築羣共用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時的規定:
1、工礦企業消防供水的保護半徑不宜超過1200m,或佔地面積不宜大於200hm2
2、居住小區消防供水的保護建築面積不宜超過500 000m2
公共建築宜爲同一物業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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