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安部門對全國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軍事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協助礦井地下部分、核電廠、海上石油天然氣設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單位監督管理。
      承擔救援:消防部門定義上是對火災進行消滅的部門,但實質上出現天災人禍等重大災難,需要救援的時候,消防部門都是會出動的。
      調查管轄:火災事故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並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尚未設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