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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場所安全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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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場所安全員職責

主要職責是確保留置過程人員和場所的安全。在紀檢和監察機關辦案過程中,需要對於因違紀或違法需要採取留置措施的,辦案小組需設定安全員,以便加強對留置措施過程中的安全管理,避免因故導致被留置人員想不開產生安全問題,需要採取一定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

1、負責監察機關的留置人員看護,服從監察機關的任務安排

2、對留置人員進行看護監管期間,不與外界人員接觸。一般被留置時長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會延長至6個月

3、配合監察機關工作,對被留置人員的家屬及單位進行通知

4、按照監察機關要求,爲被留置人員的飲食、安全與休息提供保障,併爲其提供相應醫療服務

5、配合監察機關完成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