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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逃生層的強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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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建築逃生層的強制規定

按照消防規範,建築高度超過100米的超高層公共建築每隔15層(含15層)必須設立一層避難層。一般說來,100米以上超高層自建築首層至第一個避難層或兩個避難層之間,一般不超過15層。避難層內必須保證沒任何可燃物,同時須配備防火門、通風排煙管、消防卷盤、自動噴淋、報警器及供電時間不小於1小時的應急照明等設備。一般來說,避難層的淨面積是按照每平方米疏散5人的要求來設定。避難層一般分爲開放、封閉兩種。

所有1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的避難層內都應該有一段錯層樓梯,將避難門與同層的消防安全通道門錯開。這樣的設計是爲了避免火災產生的“煙囪效應”。避難層還都有一個共同特點,只有透過各樓層的消防安全通道才能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