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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業主大會指導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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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業主大會指導規則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規範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的一部規則。

二、成立業主委員會需要確定的事項

需要確定業主委員的名額業主委員的工資待遇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權限劃分業主委員會的選舉程序。

三、業主委員會成立條件

實際當中,各個地區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的條件不盡相同。

1、如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及《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的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50%,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30%不足50%,但使用已超過一年的,應當由所在區的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2、如根據《成都市物業管理業主大會規程》成房物管[2003]7號 相關條款規定:公有住房出售達到總建築面積1/2以上的,商品房出售達到總建築面積2/3以上且竣工交付使用滿1年的,業主應當籌備業主大會的成立。

3、京政辦發〔2001〕91號文規定:“凡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入住率超過50%,或首戶入住已滿二年的新建居住小區,應組建業主委員會1994年底前投入使用的老舊小區,房改售房率超過50%的,應組建業主委員會。”

4、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第七條相關規定: 業主大會由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的建築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並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大會。

因此,一般來說,《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只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需要以住房的出售面積達到建築總面積的一半以上,但是各個地區,根據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又有進一步具體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