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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房屋產權交易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北京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二)因婚姻變化戶口須遷出,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三)因從原單位離職須從原單位集體戶遷出,現單位無集體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戶口無法遷出的。
(四)因房屋所有權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權發生變更,現權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請將原戶內人員遷出,原戶內人員拒不遷出或無法通知,且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本市沒有合法產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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