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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犯罪的心理特徵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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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共同犯罪的心理特徵包括

一、犯罪客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爲,即各共同犯罪人之間都是指向同一目標,彼此聯繫,互相配合,結成一個有機的犯罪行爲整體。

二、犯罪主觀方面: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三、主體條件: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裏要注意對“人”的理解,這裏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爲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製的人。

四、主觀條件: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透過意思聯絡,認識到共同犯罪行爲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決意參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基本特徵:(1)共同故意性。共同犯罪心理的前提和基礎。(2)目的統一性。維繫共同犯罪的內在動力。(3)心理趨同性。即共同故意產生過程中的動機形成,透過調整、取捨、統一共同犯罪人的不同動機,形成共同目的,推動共同犯罪行爲的實施。(4)心理相容性。共同犯罪人之間透過交往,產生相互溝通和影響,形成共同犯罪心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1、行爲人主觀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決意

2、行爲人客觀上實施了中止犯罪的行爲

3、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而不能發生在犯罪過程之外

4、犯罪中止必須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爲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