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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
《地方誌工作條例》第十條規定,地方誌書每20年左右編修一次。每一輪地方誌書編修工作完成後,負責地方誌工作的機構在編纂地方綜合年鑑、蒐集資料以及向社會提供諮詢服務的同時,啓動新一輪地方誌書的續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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