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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對建築裝飾裝修的管理,促進建築裝飾裝修業的發展,保障建築裝飾裝修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共安全,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凡新建、擴建、改建工程和對原有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進行裝飾裝修的,均適用本規定所稱的建築裝飾裝修,是指爲使建築物、構築物內、外空間達到一定的環境質量要求,使用裝飾裝修材料,對建築物、構築物外表和內部進行修飾處理的工程建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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