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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質量員數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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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質量員數量要求

1、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及以下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員1人、質量員1人、安全員1人、材料員1人、資料員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可由施工員兼任,機械員可由材料員兼任。

2、建築面積1萬平方米至5萬平方米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1人、質量員2人、安全員2人、材料員1人、機械員1人、資料員1人。

3、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項目管理機構應當配備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1人、項目技術負責人1人、施工管理負責人(項目副經理)1人、施工員2人、質量員3人、安全員3人、材料員1人、機械員1人、資料員1人。建築面積在 5 萬平方米以上時,每增加5萬平方米,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應各增加不少於1人。

項目質量員的數量對於中小型規模的工程一般就一名專職質量員。如果是大的規模項目,應該有質量工程師下配質量員協助,視項目規模一般是三個以上人員做質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