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用地單位提出申請。
2、受理。
責任單位爲地籍規劃股,對申報材料(申請表、申請報告及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許可證)齊全的,收件並組織材料對申報材料不齊全的,退件並告知補全。
3、勘測定界,責任單位爲勘測定界機構對項目佔地情況進行勘測定界。
4、審查。
(1)建設項目選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是否符合有關建設用地指標的規定
(3)建設項目佔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4)徵地補償費用和礦山項目土地復墾資金的擬安排情況
5、局領導逐級審批。
6、出具審查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