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釋義】本條是關於對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的規定。在安全生產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爲保證生產安全,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生,維護國家和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貢獻,國家應當給予獎勵,彰顯他們的事蹟,在全社會樹立榜樣,以鼓勵和提高人們爲保證安全生產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
這對於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是嚴格落實地方黨委安全生產責任
二是嚴格落實各級政府安全生產責任
三是嚴格落實部門安全生產責任
四是嚴肅追究領導責任和監管責任
五是嚴格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責任
六是立即深入紮實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七是牢牢守住項目審批安全紅線
八是嚴厲查處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資質行爲
九是切實加強勞務派遣靈活用工安全管理
十是重拳出擊開展打非治違
十一是堅決整治執法檢查寬鬆軟問題。安全生產不得選擇性執法,強化精準執法。
十二是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執法隊伍建設。不得以改革爲名層層下放執法責任。
十三是重獎激勵安全生產舉報。
十四是嚴肅查處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爲。
十五是統籌做好經濟發展安全生產疫情防控,處理好紅燈綠燈黃燈之間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