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持有大量外匯,只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不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一)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第四條 境內機構、境內個人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以及境外機構、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收支或者外匯經營活動,適用本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