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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週歲
關於加強網絡資訊內容規範,徵求意見稿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含有危害或者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資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透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爲。
在個人資訊保護方面,徵求意見稿也明確: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布者賬號註冊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資訊進行認證,並經其監護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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