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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影響旅遊出行能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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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期本是旅遊旺季,很多消費者都提前預訂了機票、酒店,或報名參加了旅行團,但突然襲來的一輪新冠疫情打亂了很多家庭在暑期休假旅遊的計劃。那麼,疫情影響旅遊出行能退費嗎?

疫情影響旅遊出行能退費嗎

疫情影響旅遊出行能退費嗎

通常,解除合同分爲以下兩種情況:一是當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疫情導致的合同履行困難是多方面的,既包括疫情形勢不定導致的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均難以確定行程,又包括防疫措施的增加導致的旅行成本上升,還包括疫情直接導致的出行風險增加等,這些因素都使得合同雙方均存在一定解除合同的意願。此時的核心問題是合同解除後損失如何承擔。在這類損失中,直接損失主要包括旅遊經營者前期支付的車票、機票、地接等各項費用。

協商解除的原則應當是民法典規定的誠信、公平原則,雙方在考慮具體合同情況的基礎上,合理分擔實際損失。由於不可抗力單方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中規定了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幾種情形,其中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般認爲,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規定的因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實現合同目的進而解除合同的落腳點在“不能實現合同目的”,而不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有時只是暫時阻礙合同履行,有時是影響合同部分內容履行,這些都不構成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只有在因不可抗力達到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程度時,當事人才能解除合同。具體到此次疫情對旅遊合同的影響,如果對合同當事人而言,仍有可期待的履行利益,則疫情不應構成旅遊履行的不可抗力,當事人也就不能據此要求解除合同。

在實踐中,請求解除旅遊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其履行合同造成的障礙。這對旅遊者一方來說,可能是根據疫情防控要求,自身處在疫情高度危險區,已無法按合同約定的期間出行;對旅遊經營者來說,可能是主要旅行目的地景點已關閉,無法確定何時有條件完成合同約定的行程。對此,解除合同方應證明相關防疫政策的存在,並證明己方適用相關政策的情況。只有這樣,才能確定疫情導致的不可抗力與不能履行合同之間的因果關係。

在這種情況下,比如旅行社是沒有明顯過錯的,因爲疫情原因遊客無法前往,旅行社也與遊客協商過,並不存在擅自變更的情況,因此也並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旅遊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遊行程、遺漏旅遊景點、減少旅遊服務項目、降低旅遊服務標準等行爲,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遊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旅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可以看出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如果旅遊者主張說要求撤銷這份合同,恐怕也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援,除非有相應的證據。”如果後續旅行社沒有按照約定退費,可以依照雙方簽訂的協議書去起訴旅行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