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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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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的時候男方給女方彩禮,是一件十分常見的事情。給彩禮在我國一直以來都是結婚習俗之一。但是,有許多心懷不軌的人,藉着結婚的名義,趁機謀取男方的彩禮錢,這是十分陰損的事情。但是,也有的不返還彩禮錢的情況是受法律保護的。

一、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

“一般來說,給付彩禮是不需要返還的情況有:(一)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 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況

二、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況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一般不予返還,無論是理論上、司法解釋的規定上、司法實踐上還是風俗習慣上,認識是一致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首先,在當地廣大農村地區,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爲男女結婚的標誌。雙方一旦結婚,就成爲了一家人,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訂立婚約的目的包括給付彩禮的目的都已經實現。接受彩禮的女方在人們的心目中,就由一個大姑娘變爲了媳婦,其道德評價就會降低。根據習俗,在這種情況下,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兩年的限制主要是基於訴權的時限原則。男女雙方締結婚姻,都是希望長期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不辦結婚登記同居生活時間較短,雙方訂立婚約的目的沒**現,那麼彩禮還是需要返還的。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爲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從以下幾個方面掌握: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要提供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實,避免依此爲藉口拒絕返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雙方共同使用,不能視爲用於共同生活。因爲女方的嫁妝是其“婚前”財產,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另外,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因爲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爲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裏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女方不退還彩禮的條件 不返還彩禮的五種情況 第2張

三、不返還彩禮的法律規定

1、雙方已經同居且登記結婚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男女雙方尚未辦理婚禮,但是在法律上和倫理道德上,雙方都已成爲夫妻。在發路上或社會風俗上,這種情況大家的認識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還男方彩禮。

2、男女雙方並沒有辦理登記結婚但是同居時間超過兩年及以上的時間

男女雙方沒有按照規定登記結婚但是同居超過兩年及以上的情況下,女方不用歸還男方彩禮。不用返還的原因:在廣大農村的認知中,男女同居即是雙方結婚的標誌。

3、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在同居期間有生育子女

如果男女雙方在同居妻間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兒育女,即使雙方尚未辦理登記結婚,但實際上已成爲名副其實的家庭。這種情況下,如果接觸“夫妻”關係,倫理道德上對女方的傷害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還彩禮。

4、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登記結婚成爲合法夫妻但是已經將彩禮花費於雙方共同生活

女方接受的彩禮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實際已經被花掉了,即女方已沒有彩禮,受益主體不存在,彩禮當然無法歸還。

5、雙方訂婚後但是其中一方當事人在結婚前身亡

如果在男女雙方訂婚後但尚未辦理登記結婚或婚禮時,其中一方當事人因意外或疾病等因素身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