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入、銀行存款、現金、理財產品、有價證券 
 (2)土地使用權,房屋等不動產        (3)交通運輸工具、機器設備、產品、原材料等動產 
  (4)債權、股權、投資權益、基金份額、信託受益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性權利 
  (5)其他應當報告的財產。被執行人的財產已出租、已設立擔保物權等權利負擔,或者存在共有、權屬爭議等情形的,應當一併報告 被執行人的動產由第三人佔有,被執行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也應當一併報告。
     被執行人在報告財產令載明的期限內提交書面報告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書面申請延長期限申請有正當理由的,人民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