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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養孩子是父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把子女寄託在他人家中生活的委託代理行爲。寄養不發生父母子女關係的變更,被寄養兒童與受託人之間不產生父母子女的法律關係。
如果是親戚之間的寄養不需要辦手續。如果是未滿十八週歲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就必須寄養到經過規定的程序,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民政部門批准的服務機構委託的寄養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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