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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七种情形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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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七种情形法律规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因此,重新鉴定只有四种。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