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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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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救灾应急响应标准

I级响应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20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万间或10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30%以上或400万人以上。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20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30万间或10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5%以上、30%以下,或300万人以上、400万人以下。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Ⅳ级响应启动条件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