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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需氧量属于第二类污染物。
第二类污染物是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的污染物质,在排污单位排出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该标准中列出的“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的规定。如:pH、色度、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氨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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