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聚美館>智慧生活>心理>

退休改離休政策最新規定

心理 閱讀(2.16W)
退休改離休政策最新規定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緻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幹部退休以後,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本條(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因工緻殘退休,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於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離休和退休的幹部去世後,其喪事處理、喪葬補助費和供養直系親屬撫卹費,應當與在職去世的幹部一樣。

1、政治待遇 老幹部離休退休以後,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顧,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還要略為從優,並注意很好地發揮他們的作用。這應當成為我們黨和國家的堅定不移的政策原則之一。(中發[1982]13號)

2、離退休費待遇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水平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的調整幅度,1999年應比正常年份高一些,一般應比1998年月平均養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目前養老金的實際水平和基金支付能力確定。今年已經對養老金進行了正常調整的地區,在這次調整中相應衝減。(國辦發[1999]69號)

3、提高待遇 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幹部,其標準工資額應高於當地國家機關幹部工資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