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當事人或其監護人持新生兒父母雙方戶口簿、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到原簽發機構提出補辦要求,原簽發機構根據原簽發資訊稽核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申請書和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對符合要求、材料齊全的,原簽發機構在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上加蓋出生醫學證明專用章,於7個工作日內,將稽核後的出生醫學證明補發登記表交由申請人到市婦幼保健中心進行補證並登記案。
圖文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