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小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的五年級學生准予國小畢業:
1、各科總評合格(包括學校補考後合格,下同)
2、語文、數學總評合格,其他學科總評不合格在2門及以下。(二)國中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情況之一,且思想品德與行為規範綜合評價合格的九年級學生准予國中畢業:
1、各科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包括補考後合格,下同)
2、語文、數學、外語3門學科學業水平考試合格,其他學科學業水平考試或學年總評不合格在2門及以下。
(三)畢業證書經學校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後上報市教委統一製作相關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