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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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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最新規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的規定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基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可在合同訂立時約定發生爭議時由人民法院管轄或由某一仲裁委員會處理,合同當事人如果選擇訴訟作為解決爭議方式,還可以進一步約定在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標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未實際履行而發生糾紛時,法院管轄有特殊規定,合同當事人應予遵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轄的規定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