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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獨生子女費發放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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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獨生子女費發放最新規定

(一)從申請《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週歲止,每月給予不少於13元的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後加發本人標準工資5%的退休金,加發後超過100%的部分不予計發,其經費從原工資渠道列支。獨生子女父母為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30%發給一次性養老補助。

(三)獨生子女的醫藥費、就讀普通中國小接受義務教育的雜費和普通高中、職(農)業高中的學費,可按有關規定由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報銷。

(四)未成年獨生子女死亡的,可給予其父母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補助,所需經費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渠道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