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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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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權法律規定

賦權可積極作為某些行為,以增進、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如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資訊等”

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第一千零三十六條分別規定了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或者合理處理個人資訊的不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