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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國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批准設立並招生的專業,由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稽核確定其授予學士學位的資格。
二、凡完成本科學業,學分達到規定標準,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的應屆畢業生,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評定,並提交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經學校教務管理部門稽核,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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